(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旗与张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旗,张义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342号原告:杨旗,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义锋,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旗与被告张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祝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