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沈德明与 王有宾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德明,王有宾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商初字第177号原告:沈德明。委托代理人:张文亮、陈厚稳,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有宾。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德明与被告王有宾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有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德明撤回对被告王有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福建人民陪审员 袁春杰人民陪审员 于相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隋亚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