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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沈德明与 王有宾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德明,王有宾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商初字第177号原告:沈德明。委托代理人:张文亮、陈厚稳,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有宾。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德明与被告王有宾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有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德明撤回对被告王有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福建人民陪审员  袁春杰人民陪审员  于相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隋亚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