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路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蔡洋兵与罗李敏、林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洋兵,罗李敏,林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蔡洋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乔春莲,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李敏。被告林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洋兵与被告罗李敏、林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洋兵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洋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蔡洋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夏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