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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时雯与被执行人栾桂媛、孙永良、邱维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雯,栾桂媛,孙永良,邱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185号申请执行人时雯。被执行人栾桂媛。被执行人孙永良。被执行人邱维祥。本院(2013)西民初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第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毕 胜执行员 姚 楠执行员 丁孝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