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03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禧龙金属材料加工厂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禧龙金属材料加工厂,张家港保税区容禧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容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吴岳兴,吴春虎,宋桂凤,陈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358-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锐,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桂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禧龙金属材料加工厂。负责人吴岳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容禧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容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岳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岳兴,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春虎,男��1985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桂凤,女,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娇,女,1986年8月27日生,汉族。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禧龙金属材料加工厂、张家港保税区容禧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容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吴岳兴、吴春虎、宋桂凤、陈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偿付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7799636.15元,并承担自2014年9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张家港市禧龙金属材料加工厂、张家港保税区容禧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吴岳兴、吴春虎、宋桂凤、陈娇对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家港市禧龙金属材料加工厂、张家港保税区容禧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容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吴岳兴、吴春虎、宋桂凤、陈娇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如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本案付款义务,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吴岳兴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水湾花园3幢401、402、403、404、501、502、503、504的房屋,金水湾花园1幢自行车库24、28、34、37号及架空层01、02、03、04、05、06、07号汽车位的变价款在债权数额300万元内顺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优先受偿;对吴岳兴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水湾花园3幢M02-3、M03-3、M04-3的房产的变价款在债权数额150万元内顺位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舍支行优先受偿;对吴岳兴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水湾花园3幢M01-1的房产的变价款在债权数额50万元内顺位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优先受偿;对吴岳兴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水湾花园3幢M01、M02-1的房产的变价款在债权数额440万元内顺位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四、如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本案付款义务,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吴春虎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水湾花园3幢701、901(包括23号、24号架空层汽车位,6号、7号自行车库)的房产的变价款在债权数额60万元内顺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优先受偿。由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款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由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时直接给付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付的案件受理费681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157元。因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八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八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吴岳兴所有的座落于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水湾花园3幢M01-1的房地产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了其中50万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八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有多个案件债务未有效清偿,抵押的房产及其他财产在其他案件中查封,有待处置后一并清偿。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八人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7299636.15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八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持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八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上述事实,有关联案件清单,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八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拍卖的房产和其他案件查封的财产外,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八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名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八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波审 判 员 黄春法代理审判员 曾宪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乃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