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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陆明先与顾金荣、钱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明先,顾金荣,钱穗,顾仁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854号申请执行人陆明先。被执行人顾金荣。被执行人钱穗。被执行人顾仁学,1954年5月4日。关于陆明先与顾金荣、钱穗、顾仁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黄民初字第0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顾仁学12085.5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经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黄民初字第04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