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乔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142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大沙路润安物业会所。法定代表人马豫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海鹰,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乔军,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乔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乔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乔军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387元(其中执行标的2337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毛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