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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诗浩与潜江市旺隆服装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诗浩,潜江市旺隆服装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914号原告陈诗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代立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江市旺隆服装厂,经营者杜李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诗浩诉被告潜江市旺隆服装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诗浩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诗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诗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诗浩负担。审判员  郭书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灿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