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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士永、赵志花与南乐河务局、南乐县公路管理局、濮阳市公路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永,赵志花,南乐河务局,南乐县公路管理局,濮阳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杨士永原告赵志花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海英,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国善被告南乐河务局委托代理人徐剑锋,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乐县公路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崔少宾委托代理人郭占稳,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濮阳市公路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李庄全,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庆霞,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士永、赵志花与被告南乐河务局、南乐县公路管理局、濮阳市公路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士永、赵志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士永、赵志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士永、赵志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6元,已予免交。审 判 长  张和平审 判 员  陈宏飞代理审判员  李忠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