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少民终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少民终字第00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士勇,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杨民初字第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张某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震审 判 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双迎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