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冯某某申请执行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88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执行胡某,男,1984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441号冯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0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60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