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睿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睿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1340号原告天津市睿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87号314-2-2。法定代表人于月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娜,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徐水县晨阳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善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睿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广告款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睿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3元,减半收取3766.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树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