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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燕与周广富、滨州市国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周广富,滨州市国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周燕,女,住东营市河口区.被申请执行人周广富,男,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国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沾化区法定代表人刘华敏。申请执行人周燕与被执行人周广富、滨州市国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沾下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边清新审判员  孙民超审判员  贾新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