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燕与周广富、滨州市国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周广富,滨州市国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周燕,女,住东营市河口区.被申请执行人周广富,男,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国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沾化区法定代表人刘华敏。申请执行人周燕与被执行人周广富、滨州市国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沾下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边清新审判员 孙民超审判员 贾新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