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8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朱永军与马玉祥、马亚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军,马玉祥,马亚伟,马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810-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军。被执行人:马玉祥。被执行人:马亚伟。被执行人:马玉龙。申请执行人朱永军与被执行人马玉祥、马亚伟、马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马玉祥银行存款57475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马亚伟银行存款47475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马玉龙银行存款4747500元。四、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智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