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01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风真与周训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风真,周训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1452-1号申请执行人:周风真,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周训荣,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周风真与被执行人周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38号民事判决书,向周训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调查周训荣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周风真亦无法提供周训荣有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周训荣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