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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左商乌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宏升防磁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左商乌初字第179号原告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开发区劳动路92号。法定代表人刘江,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韩建东,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乌斯太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文兵,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范炳增,男,内蒙古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5海勃湾区。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宏升防磁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3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何立新审 判 员  刘亚南人民陪审员  何 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