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二终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先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先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终字第00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先俊,男,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孙阳,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锋,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蔡元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先俊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张先俊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锋,被上诉人一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刚、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案件审理中,上诉人张先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先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先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5620元,均减半收取12810元,均由上诉人张先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咏君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石克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白晓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