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济南市银地房地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方玉坤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银地房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方玉坤,孔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济南市银地房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亭,济南槐荫梅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方玉坤,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孔娟,女,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峰,济南天桥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银地房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玉坤、被告孔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银地房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银地房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市银地房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济南市银地房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