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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樊雪明与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李小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雪明,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李小虎,朱春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64号原告樊雪明。被告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任阳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小虎。被告李小虎。被告朱春娣。原告樊雪明与被告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李小虎、朱春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雪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李小虎、朱春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雪明诉称:原告向李小虎、朱春娣夫妇共同开设的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供应饲料原料。截至2005年12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70余万元饲料款未付,双方签订协议,此货款转为借款,被告按时支付利息。后原告归还了40余万元,截至2008年5月14日,双方又进行结算,尚结欠270245元饲料款未付,李小虎代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另查,李小虎、朱春娣存在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0245元,支付自2008年6月14日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按照年利率7.87%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14日的利息为14812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李小虎、朱春娣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樊雪明。1999年9月25日,嘉定区粮食局第二仓库与樊雪明签订关于“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内容为嘉定区粮食局第二仓库与樊雪明共同筹建了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樊雪明全权经营,经营时间自公司开业之日起至乙方退休之日止,经营盈利和亏损全部由樊雪明自己负责,与嘉定区粮食局第二仓库无关,经营全部资金由樊雪明自行解决。嘉定区粮食局第二仓库投资的255000元为注册资金,由樊雪明以255000元资金汇入嘉定区粮食局第二仓库账户作为经营风险抵押金。2003年7月3日,嘉定区粮食局第二仓库变更名称为嘉定区嘉定镇粮油管理所粮油经营部。另查明: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向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供应饲料原料。2005年12月1日,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确认截至2005年12月1日,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累计结欠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0余万元,其中60万元货款转化为暂借款,暂借时间从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5月1日,利率为月息8‰,剩余欠款应于2006年春节前结付。2007年6月10日,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向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供货9640KG,单价1.35元/KG,货款金额为13014元。2007年6月11日,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向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供货15885KG,单价1.35元/KG,货款金额为21444.75元。后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08年5月14日,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虎出具欠条,内容为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结欠樊雪明共270245元。再查明: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小虎,股东为李小虎和朱春娣。2012年12月31日,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常工商案字(2012)00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为由对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还查明:2013年12月20日,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经核准予以注销登记。后嘉定区嘉定镇粮油管理所与樊雪明签订关于“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协议,内容为由于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是嘉定区嘉定镇粮油管理所与樊雪明两股东组成,已于2013年12月20日注销,为明确权责关系,经协商订立协议如下:1、在1999年9月25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由樊雪明投资经营,嘉定区嘉定镇粮油管理所没有参与投资经营。2、在1999年9月25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对外形成的一切债权为樊雪明一人所有,对外债务由樊雪明一人承担。3、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由樊雪明处理,如需要嘉定区嘉定镇粮油管理所配合协助的,嘉定区嘉定镇粮油管理所应协助樊雪明实现债权。4、如涉及到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应对外承担的债务,第三方向嘉定区嘉定镇粮油管理所主张的,此债务由樊雪明承担。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经营责任协议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债权债务承担协议、购销合同、送货单、欠条、工商查询资料、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向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货物,其在收货后支付部分货款。后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虎以欠条的形式确认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结欠樊雪明欠款270245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协议书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而嘉定区嘉定镇粮油管理所与樊雪明就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樊雪明享有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1999年9月25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的债权,应理解为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认可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将对其的欠款给付樊雪明。本案中上海佳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对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发生在该期间,故现原告樊雪明主张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其270245元,本院予以支持。买卖合同双方在2005年12月1日的协议中约定部分货款转为借款并按照月息8‰计算利息,该利息已经进行了结算,但是在2008年5月14日对结欠的欠款重新对账后出具的借条中并未再约定利息,故原告现主张自2008年6月14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83%计算的利息,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即自2008年6月14日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另外,由于被告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出现了解散的法定事由,公司股东李小虎、朱春娣应当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并以清理所得偿还公司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李小虎、朱春娣承担清理责任并同时要求承担还款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小虎、朱春娣承担清理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被告李小虎、朱春娣存在抽逃注册资金、要求被告李小虎、朱春娣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李小虎、朱春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应诉、抗辩、质证等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樊雪明人民币270245元,并支付以270245元为计算基数,自2008年6月14日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李小虎、朱春娣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被告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以清算所得清偿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三、驳回原告樊雪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7575元,公告费608.1元,合计8183.1元,由被告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8183.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焦林生审 判 员  顾 勇人民陪审员  张仁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严佳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