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加琼与颜宗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琼,颜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刘家琼。被执行人颜宗军。关于刘加琼与颜宗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颜宗军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加琼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颜宗军在昆明务工,法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颜宗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加琼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刘加琼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永执字第3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刘加琼发现被执行人颜宗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缪文旭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游 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