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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行赔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友前、谢加掌等与临海市河头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友前,谢加掌,徐世明,谢加周,朱顺长,董正财,陈立强,姜利赏,朱南云,郑秋桂,朱顺枪,朱顺龙,朱美华,谢利国,朱玲芳,朱顺宝,谢海波,梁红云,徐友红,董正京,朱金铭,叶香莲,徐世利,董友利,尤慧萍,临海市河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仙行赔初字第4号原告徐友前,农民。原告谢加掌,农民。原告徐世明,农民。原告谢加周,农民。原告朱顺长,农民。原告董正财,农民。原告陈立强,农民。原告姜利赏,农民。原告朱南云,农民。原告郑秋桂,农民。原告朱顺枪,农民。原告朱顺龙,农民。原告朱美华,农民。原告谢利国,农民。原告朱玲芳,农民。原告朱顺宝,农民。原告谢海波,农民。原告梁红云,农民。原告徐友红,农民。原告董正京,农民。原告朱金铭,农民。原告叶香莲,农民。原告徐世利,农民。原告董友利,农民。原告尤慧萍,农民。25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徐友前、谢加掌、徐世明、谢加周、朱顺长、董正财。被告临海市河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海市河头镇人民路160号。法定代表人:项丽琴,镇长。主要负责人:林华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朱昌通,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友前等25人诉称,2006年6月9日和10日,被告临海市河头镇人民政府在河头村召开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全村50位村民代表仅有37位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征地。依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代表没有达到80%以上,故该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无效。2006年10月间,被告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就强制在原告所有的农田保护区的土地上填埋土石方,并打伤村民。2006年12月11日,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下达临国土资字(2006)第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退还并治理非法占用的土地33744平方米,限被告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限一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被告却至今没有执行临海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让基本农田抛荒9年之久。现要求被告退还原耕地22177平方米(33.25亩),赔偿22177平方米土地的九年抛荒损失897750元和强征土地造成地上物损失30980元及打伤村民的医药费等损失1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徐友前等25人诉争土地的各属于三个村民小组耕种。其中属于原告徐友前小组11户,属于原告谢加掌小组13户,另一村民小组中有原告谢利国1户。本案实际上涉及三个诉讼主体,即徐友前小组,谢加掌小组和谢利国户。本案虽是同一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纠纷,并非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三个主体应当各自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之前即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属于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友前等25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明人民陪审员  潘金考人民陪审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潘 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行政赔偿诉讼。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