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3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程某甲、程某乙与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198号原告程某甲,农民。原告程某乙,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华,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甲,农民。被告陈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程某乙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地址查无此人,本院无法送达。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甲、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二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秋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