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少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丛淑云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淑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李树峰,尹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少民初字第144号原告丛淑云。委托代理人林盼,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明良,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负责人姜大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郝玲玲,公司职员。被告李树峰。被告尹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淑云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李树峰、尹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淑云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丛淑云负担。审 判 长 于 明人民陪审员 王希珩人民陪审员 姜玉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