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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象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康与李春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康,李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象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黄康。被执行人李春喜。黄康与李春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春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春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春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象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审 判 员  蔡 曦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