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75—1号原告:黄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已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均由原告黄某承担负担(已交纳)。审判长盛其华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湘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