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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75—1号原告:黄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已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均由原告黄某承担负担(已交纳)。审判长盛其华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湘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