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亮、刘福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亮,刘福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吉顺,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刘亮,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刘福奇,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亮、刘福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执行的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需等待权属争议解决之后才能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韩凤彬执行员 崔晓文执行员 李凤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慧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