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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民仕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民仕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926号罪犯郭民仕,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民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郭民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民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六月至二0一五年九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二分,二0一三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民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民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