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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薛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76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绰号“薛六妹”。2014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荣法刑初字第00321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被告人薛某将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薛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薛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此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薛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某撤回上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5)荣法刑初字第003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兰建恒代理审判员  梁 婷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