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侯学玉与钟林青、张维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学玉,钟林青,张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3029号申请执行人侯学玉。被执行人钟林青。被执行人张维红。申请执行人侯学玉与被执行人钟林青、张维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城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执行员 马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