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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韩兵与长春知行合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兵,长春知行合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874号原告:韩兵,男,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长春知行合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1346号星宇名家8栋2门104-2室。法定代表人董晓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兵诉被告长春知行合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告长春知行合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进行了邮寄送达,并定于2015年11月10日上午9时进行开庭审理,原告韩兵经本院传票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钱莹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红梅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12月10日地点:本院湖西法庭审判长:王强合议庭成员:钱莹莹、李颜丽书记员:徐红梅审:评议原告韩兵诉被告长春知行合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15年11月10日上午9时进行开庭审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二位陪审员什么意见。李:原告未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钱:同意李的意见。审:同意二位的意见。结论: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