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玉福与刘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福,刘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孙玉福,男,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刘坤,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福与被执行人刘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清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