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督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和海借款纠纷一案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阳督字第63号陈和海:本院受理了债权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你支付借款的申请,经审查,事实,证据合法,你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要求你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另算,诉讼费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限你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申向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琳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