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执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翠珍与被执行人南京叶旺豆制食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翠珍,南京叶旺豆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103号申请执行人林翠珍,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有忠,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叶旺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长芦利民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黄翠青,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林翠珍申请执行南京叶旺豆制食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A×××××车辆一台,并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3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