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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美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美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23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方琴,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芳芳,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美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法定代表人:王次芳,职务不详。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诉被告重庆美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优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志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田松、人民陪审员陈刚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图佳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方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美优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诉称:原告系“BVS”系列创意图库的著作权人,被告系“ilife.cn”网站的主办单位,被告在其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BVS-P0049859的图片一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6000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350元,律师费3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重庆美优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BVS-P0049859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登记号为01-2010-G-00009069,作品内容为:一女性位于图片左侧,上着V领西装,内穿圆口T恤,露出两侧锁骨,颈部佩戴一项链,头微右转,双唇微张,露八颗上牙、四颗下牙,头发左侧三七分遮住两侧耳朵。图片右侧模糊存在两人站立于手扶电梯两侧,左一人着白色上装、黑色长裤,右一人着白色上装、黑色短裙。2015年5月5日,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出具(2015)保古证经字第0914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5月5日前往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人员通过办公电脑连接互联网,完成电脑清理。在IE8地址栏输入“http://www.haosou.com”点击回车键,进入“好搜”主页,在搜索栏输入“科士威(Cosway)皇韩秀眼霜【香港版】30ml”,点击“好搜一下”,然后点击“科士威(Cosway)皇韩秀眼霜【香港版】30ml【科士威(Cosway)皇…”,进入后浏览页面并截图保存于“2015保古证经字第0914号附件”文档中(载于公证书附件1第17-30页)。点击标题栏上的“首页”,进入后浏览页面并截图保存于“2015保古证经字第0914号附件”文档中(载于公证书附件1第31-42页)。在IE8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点击回车键,进入“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主页,依次截图并保存于“2015保古证经字第0914号附件”文档中(载于公证书附件1第43-44页)。点击上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页面右下角“公共查询”按钮,进入公共查询页面,点击该页面左侧菜单中“备案信息查询”项,在“网站域名”栏输入“ilife.cn”,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按钮,显示查询结果,点击“详细”,输入验证码,显示详细信息,依次截图保存于“2015保古证经字第0914号附件”文档中(载于公证书附件1第45页)。公证书附件1系现场截屏保存WORD文档打印所得,附件2光盘系依据保存的WORD文档数据刻录所得(光盘为该公证处提供的一次性刻录光盘)。公证书附件1第17-30页显示页面网址为“http://www.ilife.cn/Product/1203.html”,前述页面含有多张图片,其中一张图片内容为:一女性位于图片左侧,上着V领西装,内穿圆口T恤,露出两侧锁骨,颈部佩戴一项链,头微右转,双唇微张,露八颗上牙、四颗下牙,头发左侧三七分遮住两侧耳朵。图片右侧模糊存在两人站立于手扶电梯两侧,左一人着白色上装、黑色长裤,右一人着白色上装、黑色短裙。将该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比对,除图片上添加有“中国美容美体网”水印外,其余部分相同。公证书附件1第45页显示网站为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其中查询备案信息显示,名称为“美容美体网”,域名为“ilife.cn”的网站主办单位为“重庆美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另查明:本院共受理原告诉被告著作权纠纷案件共三件(含本案),原告为该三案共支付公证费1050元。原告与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协议,约定法律服务计件收费,按照每件3000元收取。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BVS-P0049859等作品附表、BVS-P0049859(01-2010-G-00009069)图片、(2015)保古证经字第0914号公证书及附件、公证费发票、原告与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享有BVS-P0049859(01-2010-G-00009069)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就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网站上所显示的图片为一女性位于图片左侧,上着V领西装,内穿圆口T恤,露出两侧锁骨,颈部佩戴一项链,头微右转,双唇微张,露八颗上牙、四颗下牙,头发左侧三七分遮住两侧耳朵。图片右侧模糊存在两人站立于手扶电梯两侧,左一人着白色上装、黑色长裤,右一人着白色上装、黑色短裙。将该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比对,两者具有同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使得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未举示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作品的艺术价值和数量、原告的合理维权成本,以及被告主观过错的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元。至于原告另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该民事责任一般只适用于对自然人精神权利受损的救济,原告系公司法人且在本案中仅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未涉及精神权利,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美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主办的“ilife.cn”网站使用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品编号:BVS-P0049859,作品登记号:01-2010-G-00009069);二、被告重庆美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5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美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志强代理审判员  田 松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