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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建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刑初字第8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辉,农民。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4月16日因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21日因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辉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阮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张建辉窜至玉环县人民医院儿科输液大厅,窃取被害人严某放置于输液大厅座椅上的手提包一只。尔后,被告人张建辉被玉环县人民医院保安宋某发现并抓获归案。经清点,涉案的手提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苹果6P1us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6096元)、苹果5S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2666元)、黄金手镯3只(价值人民币10014.75元)。案发后,涉案的手提包及包内财物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严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人宋某的证言、六查一联系、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清点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关于在押人员张建辉病情告知函、光盘制作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建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视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等实际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国财人民陪审员  王好平人民陪审员  袁必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章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