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安商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钱剑、熊海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钱剑,熊海红,张晓健,钱爱凤,东台市金源喷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商初字第00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住东台市金海中路35号。负责人:李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纪冬霞,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剑,居民。被告:熊海红,居民。被告:张晓健,居民。被告:钱爱凤,居民。被告:东台市金源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北街工业园区。负责人:钱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告钱剑、熊海红、张晓健、钱爱凤、东台市金源喷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周晶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周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