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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小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