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小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