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张凤兰与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兰,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兰,女,1957年6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王三筑。本院在执行张凤兰申请执行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26日,张凤兰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因被执行人暂无办理执行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权证机构无法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建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