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与江芳、李彦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江芳,李彦亮,石家庄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20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30号。法定代表人王会芳,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史德水,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江芳,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被告李彦亮,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被告石家庄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路乐汇城A座7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诉被告江芳、李彦亮、石家庄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9元减半收取70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负担。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红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