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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桐乡市桐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沈学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桐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沈学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169号原告:桐乡市桐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永兴塘口。法定代表人:蒋林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海春、钱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新生妙智。法定代表人:黄锦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国强、沈夏青,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学明。原告桐乡市桐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沈学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桐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61.8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4681.80元,由原告桐乡市桐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建华代理审判员  罗静之人民陪审员  孙祖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褚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