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祥灿与粟赞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祥灿,粟赞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黄祥灿。被执行人:粟赞贻。申请执行人黄祥灿与被执行人粟赞贻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法执字第85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远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