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袁某某劳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166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上蔡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劳务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11400元,承担受理费4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袁某某尚欠刘某某劳务费8000元,该款项袁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元,双方要求法院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