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纪廷勇、纪守更、郭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纪廷勇,郭玉东,纪守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304号原告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王进怀。委托代理人吴东晖。被告纪廷勇。被告郭玉东。被告纪守更。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小青审 判 员 丛培利人民陪审员 于文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