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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0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于光强、崔涛、XXX诉张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光强,崔涛,XXX,张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03832号原告于光强,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职员。原告崔涛,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职员。原告XXX,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人,个体。被告张东生,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个体。原告于光强、崔涛、XXX诉被告张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光强、崔涛、XXX诉称,被告因为资金困难,向三原告借款1,350,000.00元,被告立下借据。三原告多次索要该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它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光强、崔涛、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全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召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