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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谢芬诉被告缪晓权、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芬,缪晓权,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837号原告谢芬,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现住四川省自贡市汇川路。被告缪晓权,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汇川路。被告何燕,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汇川路。原告谢芬诉被告缪晓权、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前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晓权、何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芬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又同住一小区。2012年10月17日被告缪晓权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谢芬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缪晓权依约逐月支付了利息。2014年1月17日被告缪晓权再次向原告谢芬借款2万元,并将前期借款5万元一并出具借款7万元的借条,该借条未明确支付利息,但双方仍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缪晓权按约定付息至2014年7月17日,但自2014年8月起原告催促被告归还借款,而被告至今未还。被告缪晓权借款时,与何燕系夫妻关系,其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及该款从2014年8月17日起至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举示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何燕的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何燕的身份情况;3.自流井区民政局的离婚登记材料,拟证明被告缪晓权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4.借条二张,拟证明2012年10月17日被告缪晓权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4年1月17日又借了2万,总共借款7万元的事实;5.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拟证明被告缪晓权2014年7月17日之前每月支付利息1,400.00元的事实。被告缪晓权、何燕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特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证据结合庭审查明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缪晓权与何燕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17日被告缪晓权向原告谢芬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2014年1月17日被告缪晓权再次向原告谢芬借款2万元,并将前期借款5万元一并出具借款7万元的借条,该借条载明:本金在被借款人需要时,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必须一个月内偿还……。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利息为1,400.00元,被告缪晓权按约定付息至2014年7月17日。2015年1月22日被告缪晓权与何燕协议离婚。原告谢芬催收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谢芬向被告缪晓权出借借款后,被告缪晓权出具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谢芬催收后,被告应依约依法承担归还借款本金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何燕对丈夫的对外债务依法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何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不妥,本院依法确定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晓权、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谢芬支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7日始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00元由被告缪晓权、何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