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杜炳臻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炳臻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733号罪犯杜炳臻,又名杜平平,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蒲县人,住临汾市尧都区财神楼北街解放二校*******号,中专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尧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炳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2012年7月12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3)临刑执字第14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杜炳臻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12月至2015年8月间获监狱表扬三次,嘉奖二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炳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炳臻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执行至2015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代理审判员 武 刚人民陪审员 陈耀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俊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