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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袁文健与王达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健,王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袁文健,居民。被执行人王达��,1974年8月15日,居民。申请执行人袁文健与被执行人王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涟大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王达军欠袁文健借款3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归还14000元,余款袁文健放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银行、国土、房产、工商、公安(车辆)等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涟大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汪 祝 静执行员 唐   堂执行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宇 轩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