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杨世强与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强,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杨世强。被执行人: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地址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鞠朝贵,系矿长。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杨世强与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劳人仲调字(2015)47号调解书,被执行人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杨世强工资款4548.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劳人仲调字(2015)47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关 慧代理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