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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法执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苗天虎与苗天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天虎,苗天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法执字第00379号申请执行人:苗天虎被执行人:苗天豹苗天虎与苗天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年吉民初字第00402号,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苗天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苗天虎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苗天豹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苗天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苗天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苗天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苗天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