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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江与杜大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江,杜大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7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大俊。上诉人何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江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江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何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何华轩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