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江与杜大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江,杜大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7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大俊。上诉人何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江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江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何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何华轩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